适应“四个变化” 理顺“四种关系”

潘永成 江苏省建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餐饮服务 监管部门 行业管理 地方政府 食品安全法 

摘要:随着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始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餐饮服务监管职能。与此同时,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机构管理属性、经费供给渠道、职能履行范围、监督执法依据等也随之发生改变。如何在复杂的形势下,适应上述变化,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保证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有效开展,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理顺以下四种关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部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关注 14人评论|1人关注
相关期刊
服务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