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行政审批项目 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卫生 计生委 监管工作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我委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以下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审批职责下放后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要求:

{1}计量单位以GB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为准。

{2}来稿应理论联系实际,言之有据,逻辑严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3}所有文章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

{4}参考文献列在文末,以中括号编码,按照文中引文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不单独分中外文。同一文献只出现一次。禁止将一部参考文献标注多个序列号。英文参考文献中的书名用斜体。

{5}来稿请附作者简介与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刊E-mail,谢绝一稿多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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