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探讨--以深圳G区2宗移送后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为例

张红升; 郭东亮; 张哲; 刘松; 赵桂艳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 广东深圳市518107;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市51804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市518034

关键词:非法行医 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摘要: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中使用假药是卫生行政执法中时常遇到的情形,前者可涉及非法行医罪的移送,后者则会涉及非法行医罪或销售假药罪的移送。根据现行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非法行医情形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条件是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然而实务中其认定尚欠明文。以深圳G区2018年的2宗因难以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例,就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中有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执法实务提供参考。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要求:

{1}计量单位以GB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为准。

{2}来稿应理论联系实际,言之有据,逻辑严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3}所有文章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

{4}参考文献列在文末,以中括号编码,按照文中引文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不单独分中外文。同一文献只出现一次。禁止将一部参考文献标注多个序列号。英文参考文献中的书名用斜体。

{5}来稿请附作者简介与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刊E-mail,谢绝一稿多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卫生法制

部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关注 12人评论|0人关注
相关期刊
服务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