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三点思考——从法学的视角审视

张广荣 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部; 博士后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法学 企业社会责任 在华跨国公司 政府官员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CSR)概念是近年来由国外传至我国的一个新生事物(据学者考证,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人谢尔顿提出)。由于这一概念具有重大的时代积极意义,当前国内外对其讨论如火如荼,各种专题论坛、新闻报道、著作如雨后春笋。特别是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之后,国内学术界、企业界、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等纷纷更加深入地发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看法(本文所称“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在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内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华跨国公司等在社会责任方面做了大量卓有实效的工作,对于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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