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一本部级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杂志创刊于1954,发行周期为旬刊,杂志类别为政治类。
关键词: 发展改革委 能力建设 电力系统 国务院 电监会 抗灾 批转 市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地震灾区 国务院 灾后 政策 经济社会发展 市人民政府 直属机构 重大损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关键词: 生活保障问题 国家粮食局 困难群众 地震灾区 民政部 财政部 补助金 生活困难
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
关键词: 救灾资金 物资管理 财政部 抗震 监管 监察专员 规章制度 云南省
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8年5月20日,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 抗震救灾工作 救灾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 中央财政 监督工作 监察专员 资金拨付 地震灾害
财政部驻四川、重庆、陕西、甘肃、云南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汶川县5·12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财政部也迅速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紧急调拨资金拨付灾区,同时要求相关省市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及时拨付抗震救灾资金,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现就财政部驻各地财...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 会议讨论 质量管理 自发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钦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自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建设部 修改 质量监督部门 管理程序 企业质量 试验室 检查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关键词: 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勘察设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 招标投标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 会议通 投资人 经营性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公路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 投资人 经营性 招标投标活动 公路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 会议通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1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常务会议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关键词: 观赏植物 西甜瓜 食用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
关键词: 农业部 规章 行政许可听证 清理 农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 责任追究 立法工作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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