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一本部级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杂志创刊于1954,发行周期为旬刊,杂志类别为政治类。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建设资金 管理条例 国务院 修改 地方投资 车辆购置税 中外合资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路运输企业 管理条例 国务院 修改 非营业性运输 国家规定 港务费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管理条例 航道 修改 内河港口 国家批准 港务费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则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赞用由港务费开支。”
关键词: 成品油价格 税费改革 国务院 价格形成机制 交通基础 市人民政府 直属机构 税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关键词: 国务院办公厅 国际金融危机 经济发展 积极的财政政策 市人民政府 直属机构 扩大内需 经济增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认真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关键词: 成果产业化 自主创新 配套政策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发展规划纲要 改革开放 转移机制 系统集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自主创新成果转移机制不健全,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薄弱,产业化资金难以筹措,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自主...
关键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中央预算单位 标准 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 节能环保 财政部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关键词: 国务院办公厅 农民工 农村经济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金融危机 市人民政府 城镇化进程 现代化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
关键词: 国务院办公厅 房地产市场 健康 市人民政府 直属机构 扩大内需 决策部署 住房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关键词: 国务院办公厅 扩大消费 搞活流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农村流通网络 商品配送中心 市人民政府 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 (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2009年、2010年再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关键词: 国家司法考试 台湾居民 居民身份 台湾地区
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键词: 水路交通 公路 能源利用效率 交通运输行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服务管理 船员 劳动合同法 服务行为 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 行政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若用户需要出版服务,请联系出版商,地址:北京市1741信箱,邮编:1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