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3号

关键词:城乡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住房 市政公用设施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一自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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