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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杂志

杂志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杂志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办的一本部级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杂志创刊于1957,发行周期为双月刊,杂志类别为政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杂志

部级期刊

  • 主管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主办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国际刊号:1000-0070

  • 国内刊号:11-1002/D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关键词: 人大常委  传染病防治法  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土地管理法  电子签名  陪审员制度  组成人员  人大监督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会议开得很成功。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审议并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对确立电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关键词: 传染病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  传染病预防  传染病疫情  控制机构  传染病病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 疫情控制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传染病防治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关键词: 传染病防治法  甲类传染病  医疗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传染病预防  传染病疫情报告  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病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1989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称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甲类传染病  法律委员会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预防  医疗机构  传染病病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法定传染病  修改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委员会  控制措施  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传染病预防  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审议通过;同时,又提出了一些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委员会  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类传染病  传染病疫情  常委会  组成人员  控制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3日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关键词: 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电子认证  服务提供者  信息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  主管部门  认证服务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数据电文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关键词: 电子签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文件  电子政务  法律效力  认证机构  子商务  电子交易  电子认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作说明: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关键词: 电子签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电子认证  数据电文  修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效力  法制工作  认证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电子签名  电子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电文  信息产业部  信息系统  发件人  服务提供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电子签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进一步修改问题,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进行了研究协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电子签名  法律委员会  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常委会  委员会建议  组成人员  商务活动  民事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4日对电子签名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陪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  完善人民  司法行政机关  合议庭  司法公正  陪审员名单  审判案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 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完善人民  立法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  人大常委  审判案  文化程度  司法公正  合议庭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完善人民陪审员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律委员会  完善人民  司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法院审判  人大常委  基层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5月9日,法律委员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陪审  陪审员制度  法律委员会  完善人民  修改意见  常委会  司法委员会  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4日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法律委员会于8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汽车渡船  限载标准  限定标准  防护措施  会议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关键词: 交通主管部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路桥梁  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建设项目  收费公路  地方人民政府  公路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用地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法  国务院  证券法  行政许可法  公司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九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十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正案  法律委员会  公路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  行政许可法  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证券法修正案(草案)、票据法修正案(草案)、拍卖法修正案(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公司章程  公司登记机关  董事会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注册资本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股东大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行价格  证券公司  溢价发行  股票发行  会议决定  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  法定条件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证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键词: 证券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  公司债券  证券业务  国务院  没收违法所得  从业人员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会议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票据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关键词: 持票人  出票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汇票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债务人  记载事项  汇票债务人  提示付款  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拍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  会议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关键词: 拍卖人  委托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买受人  竞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成交  拍卖法  拍卖师  委托拍卖合同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主管部门  会议决定  外国人  十六条  国务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关键词: 水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  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野生动物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许猎捕证  出口证明书  驯养繁殖许可证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渔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  水产新品种  优良品种  会议决定  支持水  良种审定  渔业行政  十六条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关键词: 渔业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资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捕捞许可证  主管部门  渔业法  监督管理机构  渔业生产  捕捞限额制度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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