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的一本部级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杂志创刊于1985,发行周期为月刊,杂志类别为政法类。
关键词: 金融法院 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财产处置 参考价 利害关系人 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法院工作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说理 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建设兵团 军事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方式 机制改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改革试点工作 生产建设兵团 军事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 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 法院管辖 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 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残疾人保障法 最高人民法院 合法权益 执行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维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
关键词: 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异议 纠纷案 公司 有限 集团 蜘蛛
【裁判摘要】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应当区分商誉的延续与商标的延续。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誉,可以转移、延续,但是其市场经营行为并不因目的上的正当性而当然具有结果上的合法性。市场主体以转移、延续商誉为目的另行注册与原注册商标标识存在一定联系的新商标,仍然应当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
关键词: 信用证纠纷案 星展银行 电力工程 新加坡 公司 有限 热能 无锡
【裁判摘要】 在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开证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常见的抗辩理由。正确理解和适用《跟单信用证给统一惯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严格相符”审单标准,对于原产地证上关于“原产地标准”的记载足以表达该单据的功能,该证...
关键词: 买卖合同纠纷案 汽车销售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汽车经销商 惩罚性赔偿责任 公司 有限 上海
【裁判摘要】 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损害赔偿纠纷案 宜兴市 物业管理 公司 有限 房屋建设 置业
【裁判摘要】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农村商业银行 支行 公司 有限 股份 江苏
【裁判摘要】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中的有关事实涉及到行政管理时,如果不是必须以行政行为内容来认定法律行为要件事实,可以先就该事实的法律性质做出认定后,在行政行为作出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内容,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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