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开发利用 安置 物业 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征用
摘要:自200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以来,全省许多地方固地制宜地开展了村级安置留地工作,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安置留地开发利用上也引发了诸如政策把握不准确、供地方式不规范、实际成效不理想等问题。最近,省国土资源厅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文件就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开发利用的几种途径作出了原则性的界定,并首次提出了安置留地开发利用的“物业化”模式。不久前在丽水厦河村成功运作的安置留地物业回购案例,则是这种模式的最佳实证。其所采用的先将安置留地拍卖后物业产权回购的创新手法,巧妙地实现了安置留地向“物业化”转变,既化解了土地供应方式上的政策风险,又充分考虑到了土地开发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不失为当前安置留地开发利用的一种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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