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征收权 规划 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
摘要: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都规定实施征收应当符合规划,但既有学理论证与实践阐释却并不充分。规划作为行政理性的制度性保障和实质法规范,具有控制征收权的制度潜能。规划对征收权的控制分为限制和替代两种模式:规划限制的主要方法是目的限制和程序限制;规划替代的实现途径则分为当然替代和选择替代。通过规划控制征收权,不仅可以增强法院对征收决定中事实和程序问题的审查能力,更有助推地方人大建设的功能。但规划的控权效果受到有限理性、规划权配置结构和法院机构能力的多重影响。因此,充分有效的公众参与、科学合理的规划权配置和中等强度的司法审查是保障规划控制有效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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