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ry Works译意探源

孙新强 李伟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著作权 文学作品 作品分类 

摘要:现实中,作品千差万别,《伯尔尼公约》将其分为两类: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国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随后,在西方国家的鼓动下,《TRIPS协定》也要娜。成员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界未能将“文学作品”理解为一个法律概念,想当然地认为软件与“文学”无关,将literary works译成“文字作品”以期涵盖计算机软件。此后,在概念法学的驱使下,又推断出“口述作品”。受此误导,我国《著作权法》以双重标准——作品形式和作品内容一对作品进行分类,致使作品各种类之间矛盾、重叠。为了使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更加科学,建议将Literary Works译为“文学作品”。

知识产权杂志要求:

1.《知识产权》稿件内容应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可为基本理论探讨,也可为法律研究、案例评析或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分析。

2.《知识产权》每篇稿件2万字以内(含脚注),须有英文标题、200字左右的中、英文内容提要、3-5个关键词。内容提要应简明扼要地陈述文章内容,不宜用“我认为”、“本文认为”等写法;不加注释和评论。

3.《知识产权》稿件注释采用脚注形式,以①②③④……连续编号;注释要规范完整。著作类需注明作者、书名、出版社、版次、页码。期刊类需注明作者、篇名、刊名、年代、期号、页码。引文出自互联网的,应注明详细网址及访问时间。外文注释遵其原有体例。

4.作者信息须完整,包括姓名、职务、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邮编、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文章为得到基金项目资助的,请注明。

5.知识产权杂志投稿采用电子版或书面形式均可,但勿同时采取两种形式。

6.知识产权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凡投稿三个月内未收到采用通知的,即为不予采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知识产权

CSSCI南大期刊
1-3个月下单

关注 10人评论|0人关注
服务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