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息网络犯罪 集体法益 功能障碍 保护范围
摘要:学术界常以“信息安全”与“网络空间秩序”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的集体法益,推动了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导致了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和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集体法益内涵的开放性催生了其功能性障碍,其原因在于网络空间中法益侵害风险的社会化、法益保护的主观化以及法益保护义务主体的一般化。以“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为集体法益的价值基准,可以消解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集体法益具备现实性并可具体化,可以消解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具备确定、具体内涵的集体法益为基准,以“客观—目的与合宪解释论”为指导,可以厘定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扩张的规范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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